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为切实做好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含筹备组,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土地综合开发
涉及合资公司管理事项,依据产权关系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支持政策,以提高铁路土地资产营运效益和实现开发增值为目标,组织既有和新增土地资源有序流动、优化配置及利用开发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市场运作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市场化运作
(二)节约利用,集约开发
运用节地技术,提高开发强度,对土地及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开发,促进土地综合利用、复合利用、高效利用
—1—(三)规划引领,规范决策
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强化项目论证,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决策质量
(四)组织有序,落实责任
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联动,有序组织土地综合开发,落实项目责任制
(五)强化监管,防控风险
以效益评价为依据,风险控制为前提,提高土地资产运用效率效益,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监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范围:(一)铁路改线、场站迁移释放的土地;(二)市域、支线铁路土地;(三)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包括以穿越、跨越等形式占用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四)线路两侧、高架桥下土地;(五)改(扩)建铁路项目释放的既有与新增土地;(六)新建铁路项目新增土地;(七)其他既有、新增土地
第六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方式:(一)自主开发;(二)土地作价对外投资、合资合作;(三)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间转让铁路用地;—2—(四)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