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广东省气象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气象部门各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审批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气象局领导干部请假规定的通知》(粤气办〔2014〕35号)规定执行。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填写出差审批单,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单位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六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第七条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较远”的标准界定为出省或500公里以上,“紧急”的标准界定为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无法按时到达出差地。乘坐飞机的费用(含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低于其他交通工具的费用时,可以乘坐飞机。第八条所在单位统一为工作人员购买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一条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9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40元。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依照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第四章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第十四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自带本单位交通工具的,自带本单位交通工具期间不能报销市内交通费。第十五条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第五章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和培训班,市内交通费和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其中:参加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培训期间市内交通费按实际参加天数报销;超过15天的培训,市内交通费统一按15天报销。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各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回所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