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商法(一)企业法串讲讲义李建伟第一章单元公司法总则一、公司的能力(一)转投资的限制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转投资对象:可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一般不得成为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唯一的例外是合伙企业;2虽然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但国独公司、上市公司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例]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
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
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04-4-31,单
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B
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C
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D
无效(二)对外担保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122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公司为自己债务担保,不受任何限制2.为他人(其他企业、个人)担保也不被禁止,但受到严格的程序规制—(1)只有“两会”有决议权;(2)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只有股东(大)会有决议权;此时利害股东表决回避
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年内超资产总额30%,须经股东大会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