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2年12月21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13年4月1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4月3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2013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1—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12月21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建设现代化国际性港口风景旅游城市为目标,推进岛内外一体化,满足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发展要求,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需要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