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使用说明一、《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是对光伏电站并入电网时双方调度和运行行为的约定,适用于接入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向公用电网供电的光伏电站与电网之间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其它形式的可再生能源,如生物质能、地热能、潮汐能、海洋能等,可以参照使用。二、《示范文本》主要针对光伏电站并入电网调度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设定了双方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行为规范。本文本中所涉及的技术条件,如国家、行业颁布新的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双方应遵从其规定。三、《示范文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约定或据实填写。《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协议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1],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四、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交易合同的实施。协议双方应注意所签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的一致性。五、实行“竞价上网”时,协议双方应按照电力监管机构有关规则、规范等对本协议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待“竞价上网”和电力市场化改革到一定时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制定新的《示范文本》。[1]在正式协议文本中,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等均应为确定值,以免由此产生争议。目录第1章定义与解释第2章双方陈述第3章双方义务第4章并网条件第5章并网申请及受理第6章调试期的并网调度第7章调度运行第8章发电计划第9章设备检修第10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第11章调度自动化第12章调度通信第13章事故处理与调查第14章不可抗力第15章违约责任第16章协议的生效和期限第17章协议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18章争议的解决第19章适用法律第20章其他特别条款附件一:并网点图示附件二:光伏电站技术参数附件三:光伏电站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附件四:光伏电站接入系统技术规定(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并网调度协议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甲方:______,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_______电力监管委员会/局[2]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3](许可证编号:_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住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______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协议所指光伏电站(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4](许可证编号: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住所: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鉴于:(1)甲方经营管理适于光伏电站运行的电网,并同意乙方光伏电站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并入电网运行。(2)乙方在______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______兆瓦(MW)的______光伏电站(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并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光伏电站并入甲方电网运行。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2]《示范文本》中符号“/”表示其左右波浪线上的内容供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计算公式除外)。[3]关于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陈述适用于已经实行了输电业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下同。[4]关于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陈述适用于已经实行了发电业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下同。第1章定义与解释1.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1.1.1电网调度机构:指______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局所,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1.1.2光伏电站:指位于______由乙方拥有/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