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验技术要求1.1车辆唯一性6.1.1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对进口机动车,包括《车辆一致性证书》等相关资料,下同)相符。在用机动车的号牌号码/类型、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6.1.2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保持一致,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的相关规定;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组成字母与数字的字高等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对于2013年3月1日起生产的乘用车、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到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的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且信息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保持一致。在用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保持一致,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6.1.3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保持一致,并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在用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保持一致,且不应出现被人为修改等现象。6.1.4车辆外观形状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外观形状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相符。在用机动车的车辆外观形状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外观形状相符,且不应出现人为更改车身颜色、改变车厢形状、改变车辆结构等情形。1.2车辆特征参数6.2.1外廓尺寸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车辆的外廓尺寸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标明的尺寸参数误差应不超过±1%或土5cm且符合GB1589和GB7258的限值规定。在用机动车的外廓尺寸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误差应不超过±2%或±5cm。6.2.2整备质量注册登记载货汽车、挂车的整备质量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标明的质量参数误差不超过±3%或±90kg。6.2.3核定载客人数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乘用车乘坐人数、客车乘员数、有驾驶室机动车的驾驶室乘坐人数、摩托车乘坐人数应符合GB7285的核载规定,并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标明的参数相符。在用机动车的座位(铺位)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6.2.4栏板高度注册登记载货汽车的栏板高度与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标明的尺寸参数误差不超过±1%或±5cm,应符合GB1589的相关规定。在用载货汽车栏板高度与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和机动车登记信息的尺寸误差不超过±2%或土5cm,应符合GB1589的相关规定。6.2.5后轴钢板弹簧片数注册登记的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车辆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标明的参数一致。在用机动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机动车登记的信息一致。6.2.6客车应急出口应急出口的数量、标志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注册登记检验时,必要时应测量应急出口的尺寸参数是否符合GB7258、GB13094、GB18986等相关标准的规定。6.2.7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客车的通道应无明显通行障碍,通向应急门的引道宽度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注册登记检验时,必要时使用通道测量装置检查,应符合GB7258、GB13094、GB18986、GB24407等相关标准的规定。6.2.8车厢车辆不应有“加长、加高、加宽货厢”、“拆除厢式货车顶棚”等加装或改装车厢情形;货车和挂车不得预留连接螺栓等以加高栏板。1.3车辆外观检查6.3.1车身外观a)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等部件应完好;b)风窗玻璃应齐全,驾驶人视野部位应无裂纹、破损,所有风窗玻璃不应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c)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d)车身外部不应有明显的镜面反光现象,以及任何可能触及行人、骑自行车人等交通参与者的部件、构件,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角、锐边等凸起物;e)车身(车厢)及其漆面不应有明显的锈蚀、破损现象;f)喷涂、粘贴的标识或车身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相应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g)货车和挂车的货厢安装应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