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对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做了研究,主要是对两者的价值关系的定位
不仅要认可两者间不可分割的关系,还要对其进行深入的探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连接关系就是细化的对于刑事诉讼问题进行表达
一、检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困境的表征我国的重要的法律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其两个关系极其亲密,二者之间互为表里[1]
但是,在实践我国的法治中,两者间有很多的不相同现象出现
主要在下面几点钟得以体现一认识理解的误区
其片面的对实体与程序方面去理解,导致两部法律向两个极端走去
一方面在认识刑法上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绵延至千年,导致了刑事诉讼法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地位,和其他的法律文献和资作为附庸法并存[2]
在另一方面来说,随着引入程序发的理论基础,特别是在对正义的程序理论导入的时候,学者逐渐对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有所认识,学者开始对程序和实体的轻重问题进行争论
毫无疑问的,这种对于其关系的争论起到了将程序的价值和认识的重要的作用
二刑事立法缺少协调统一性
立法在国家中是一项重要的活动,要求其进行根据规范和严密的程序来,保证其能够在法律中协调统一[3]
但我国得法律体系依然有很多的问题存在修改时间不统一,因为其中有一定的修改时间的偏差,就造成法律管辖问题与刑法问题有失调
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敏感度高,刑法也会引起刑事诉讼法有变化;修改内容欠协调,例如在新刑法中对单位犯罪进行了规定,却没有相对应的单位诉讼程序
三司法实践衔接脱节
因为无法整体的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进行考虑,就造成了司法在实践中衔接不顺畅
为了实现正义对犯罪进行打击与追求,经常司法工作者会将内涵遗弃不顾,支队案件极其注重案件的结果,而对案件处理的过程有所忽略,严刑逼供、违法取证与调查的是实践中常会做的违法现象;相反的有的司法人员对程序的工作过于追求,反而对收集与运用证据忽略了,错误的对事实的认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探寻刑法与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