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劳动保护法加强劳动保护是劳动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及管理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同时也给劳动保护工作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本章介绍国内外关于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立法及其主要内容,对职业病的范围和法律责任作了阐述。同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也作了重点论述第一节劳动安全卫生的立法概况劳动安全卫生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等。劳动法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在我国传统立法中称为劳动保护。这方面的法律也被称为职业灾害防止法、工作环境权法工作环境问题涉及每个劳动者、机器设备、原材料及工作流程。进而广泛地涉及一切工作场所,即不但涉及企业,也包括家庭内的劳动立法的目的都在于确保劳动者在安全的环境下工作,防止其身心受到危害。从法律规范上具体要求用人单位随着科技发展与社会进步,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条件,确保劳动者得到安全的劳动条件与工作环境一、国外的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劳动安全与卫生立法起源于19世纪初一些工业发达国家20世纪后,劳动安全法有了更进一步发展,重要的立法有1937年公布的《工厂法》,该法共14部分160条有关劳动安全的立法主要有:(1)1951年的《矿山采掘法》,适用于矿山企业的采掘安全。(2)1956年的《农业安全、卫生和福利法》,适用于农业生产安全。(3)1961年《工厂法》,适用于一般的工厂。(4)1963年的《商店和铁路法》,适用于商店和铁路的生产安全。(5)1974年的《劳动卫生和安全法》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以来,美国广泛利用了新的科技成果,如微电子、新材料、新能源(包括原子能),空间和海洋技术的开发利用,促进了传统工业的技术改造和高科技产业的崛起,同时也促进了职业安全卫生技术的进步,在某种程度上改善了劳动条件,并有条件地提高了职业安全卫生的标准,改进了立法工作。1970年12月制定了《职业安全卫生法》,尼克松总统在任时称该法是美国国会有史以来制定的最重要立法日本进行劳动安全与卫生立法始于1907年颁布的《工厂法》,但由于当时工会运动受到镇压,加之工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对劳动者的保护只处于最低水准。1947年颁布了《劳动标准法》,共13章,其中第五章即专门规定了劳动安全与卫生1972年把该法第五章“安全与卫生”独立出来,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法》,并于1975年、1977年、1980年予以修订二、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和卫生领域的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工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欧洲社会宪章》也有关于安全与卫生的工作条件的规定。1958年召开的三方会议上,根据工人的建议,这项规定具体要求缔约国承允:(1)发布安全与卫生条例;(2)规定采用监督措施实施此条例;(3)在适宜时同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改进工业安全与卫生的措施(一)普遍标准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相应的建议书的适用范围涵盖各个经济部门中的一切工人。公约要求成员国制定、实施和定期审查有关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及工作环境的一项具有连贯性的国家政策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相应的建议书也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按照公约规定,“职业卫生设施”是指主要具有预防职能的,负责向雇主、工人及企业内代表就职业卫生方面的问题提供咨询的设施(二)部门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就不同性质的产业部门分别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标准:(1)工业企业。1929年的《防止工业事故建议书》建议会员国考虑建议书提出的防止工业事故的原则和条例,三方会议通过的《工业企业安全规章示范法典》作了修正。这对有关国家制定国家安全条例产生了较大影响2)办公处所和商业工作。1964年《(商业和办公处所)卫生公约》和相应的建议书,对有关工作场所的清洁、通风、照明、温度、布置、饮水、厕所、坐椅、存衣设施、地下室或不开窗户的地方、卫生安全防护设备、减少噪声和振动设备、急救站或急救器材设备等作出了规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