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劳动争议经典案例汇编2————————————————————————————————作者:————————————————————————————————日期:3聘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情简介申请人范某于2007年7月进入被申请人某中学工作,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期间共签订三期聘用合同,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聘用合同期限为2011年7月31日至2013年7月31日
被申请人提前告知因聘用合同到期出不再续聘
聘期届满后被申请人办理了合同终止手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协商不成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裁决对申请人该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被申请人系事业单位,范某系其职工,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形成聘用关系,现双方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到期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原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在《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国人厅函(2007)153号)中明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是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围,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适用该文件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第六条的规定,范某不属于其中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因此,范某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问题思考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已经发生变4化,用人单位因其原因而未续订劳动合同导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