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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上劳动者概念之研究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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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上劳动者概念之研究作者:白狐一、法律上劳动者概念的界定法律上的劳动者是一种法律主体,是由法律赋予其劳动权利义务的自然人。由于各法域的理念和立法宗旨不同,不同法域中的劳动者的含义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宪法上的劳动者我国宪法上对劳动者的含义未直接规定,而是通过有关条文表现出来,有以下几种含义:一是与剥削阶级相对的阶级群体,如《宪法》(2004年修正)序言的规定。二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农业劳动者和城镇劳动者,就业前的劳动者和就业后的劳动者,如《宪法》第8、42条。三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如《宪法》第43、44条的规定。(二)社会保险法上的劳动者各国的社会保险通常与雇佣劳动者相联系。现代社会保险法的保障范围呈扩大趋势,即某些非雇佣劳动者,如公务员、自营劳动者也可纳入其中。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立法所规定的保障对象,一般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也包括退休劳动者,其中又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专职人员、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不同险种中劳动者的范围也不尽相同;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注:参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发布)第3条)。由此可见,自营劳动者也可纳入社会保险法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的规定,作为工伤保险对象的劳动者,只限于职工和雇工,其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里是以劳动关系来界定的,且其用人单位仅限于企业(注:《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三)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分为广义上的劳动者和狭义上的劳动者,前者指具有劳动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即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者。后者指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即《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劳动法》中有的制度,如工资、工时、劳动条件、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等都是为狭义劳动者所设计的。二、两大法系关于劳动者概念的研究及其评析(一)相关立法和主要理论观点各国对劳动者的界定主要是对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身份的界定,学说各有不同,归纳起来,主要集中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控制说”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从属说”。由于现代劳动关系类型的多样化,相关学说都有所发展。1.英美法系的界定英美法系关于劳动者的界定,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称劳动者为雇员(employee),又可翻译为受雇者、雇工。主要以源自主人与仆人(masterandservant)旧法理的“控制说”(controltest)作为判定的依据。传统上,英美法所谓的主人与仆人的法理,不仅指主人有权控制仆人做什么,亦包括主人有权控制仆人如何执行职务的方式。与此区别的是独立承包人(independentcontractor)、自雇劳动者(selfemployedworkers)。后者不享有前者所享有的相关劳动权利,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主人和仆人的“控制说”2难以维持。首先,现代产业越来越需要高技巧或高技术的劳动者,在此情况下雇主不容易控制劳动者,尤其是专业人员,如轮船船长、飞行员、火车驾驶员,雇主只有最后的命令权利,但不能控制他;其次,劳动契约有免于控制之自由因素,否则,若雇主时常加以管制,则不易获得成果,尤其越专业的劳动者越须有较大的自由空间。故现在英美国家不再采用单一的“控制说”作为认定劳动者身份的唯一标准。(1)英国关于劳动者的界定英国1996年《劳动权利法》第230节第1条把雇员定义为“已缔结服务合同或根据服务合同工作的个人”。这一定义只以服务合同为标准来界定雇员,由于服务合同(contractofserve)和劳动合同(contractofemployment)不是同一个概念,就难以区分雇佣劳动者与自雇劳动者。英国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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