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目次前言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经营主体
25经营场所
26计算机设备
27租赁车辆
28租赁服务
49经营服务考评
11前言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常华民、马斌、焦桐敏、杨盛芳、刘雪涛、闫涛、段立莉、洪旗、宋国建
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租赁经营服务的规范性要求,包括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设备、租赁车辆、租赁服务的要求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以下统称汽车租赁经营者)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租赁车辆rentalcar汽车租赁经营者合法拥有的用于租赁经营的车辆
2承租人renter与汽车租赁经营者订立租赁合同并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租赁服务的自然人、法人等消费者
3担保人guarantor当承租人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时,按合同约定代为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第三者
4营业门店(营业站点)rent-a-car/carrental汽车租赁经营者开设的为承租人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营业场所
5车辆整备carm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