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审查鉴定意见是为了弥补法官对法学外专业知识的欠缺,引入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为事实的认定提供帮助形成的证据
是指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案件的专门性事项进行鉴识、分析、对比后提出的书面意见
比如,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报告、指纹鉴定报告、血迹鉴定报告等等
在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中,法院对于血液酒精含量(以下简称BAC)的认定主要是依据鉴定机构的BAC鉴定意见,一旦采信鉴定意见的结论就可能入罪
在辩护律师的角度,如果经过专业法律审查,认为该意见在程序、实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张鉴定意见的非法性,提醒法庭对该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罪量刑证据使用
一、BAC鉴定意见的性质法律规定鉴定意见是八类证据之一,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量化为:(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具体包括:(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五)被告人的罪过;(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即所有的证据必须依法经过法庭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等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是对证据“确实”方面的要求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是一个程度很高的证明标准,要求办案人员运用法律知识、逻辑思维和经验法则对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推理、判断
采用此标准是让裁判者更加慎重,不能盲目作出判断
关于鉴定意见的规定是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五十条,该条规定了八类证据:(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