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标准(试行)修改说明省交通厅制定的《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标准》(下称《验收标准》)自2006年颁布实施以来,不仅为汽车客运站的站级验收工作提供了工作依据,而且为各类投资主体提供了站场建设的具体要求,对实现我省汽车客运站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我省汽车客运站场的规划和建设起到了良好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实践的深入,《验收标准》在体例上和相关指标上的不妥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及功能上的滞后等亦逐步有所显现,同时,与之相配套的《站级验收申请表》等材料之间的指标项目差异,也给管理部门、汽车客运站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带来了一些不便
为引导我省汽车客运站的建设向以人为本以及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方向发展,同时,增强《验收标准》的可操作性以进一步做好站级验收等管理工作,省厅根据近两年《验收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委托省道路运输协会组织修订了《验收标准》
经多次组织专题研讨,征求有关企业、专家意见后,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于2008年七月在全省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上提交各市讨论通过
修订后的标准着重在引导站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要求方面,进行了适当的修改1补充,现具体说明如下:第一部分有关指标调整内容一、最高聚集人数《部标》对站场的基础设施的多数指标是依据站场运行过程中的“最高聚集人数”这一指标为基础测算的
而最高聚集人数又以“设计年度日旅客发送量”乘以一个“计算百分比”
本次修改,主要根据多数地方的反应,适当降低“计算百分比”的取值
原则上取《部标》表A
2中的中间值
即:设计年度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0人次的,“计算百分比”取9%;5000人次的,取11%;3000人次的,取12%;2000人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