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1第一章总则第1条: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所、AT所、分相所,除特别指出者外,以下皆同)是向电气化铁路供电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车密切相关
为搞好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工作,特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和试验
第2条:本规程是按周期修编制的,牵引变电所的检修应贯彻“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
积极创造条件向周期检测、状态维修、限界值管理、寿命管理过渡
第3条:为保证牵引变电所安全可靠地供电,各级部门要认真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职责制,抓好各项基础工作,科学管理,改革修制,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改善牵引变电所的技术状态,提高供电工作质量
铁路局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二章规范管理分级负责第4条:电气设备运行和检修工作实行规范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
铁道部:统一制定全路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有关的规章及质量标准;调查研究,检查指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掌握牵引变电所大修支出占全局牵引变电所总支出的比例
按规定对铁路局进行监督和管理,为铁路局提供服务
铁路局: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规章、标准和命令,组织制定本局实施细则、办法和工艺;领导全局的牵引变电所运营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局管内个分局、供电(水电)段的管理和职责范围;2审批牵引变电所大修、科研、更新、改造及局管的基建计划,组织验收和鉴定;并报部核备
第5条:牵引变电所的增设、迁移、拆除由铁道部审批,封闭和启封由铁路局审批并报部备案
第6条:因牵引变电所的设备改造、变化而降低列车牵引重量、速度或引起邻局牵引供电设备运行方式变更时,须经铁道部审批
牵引变电所属于下列情况的技术改造,须经铁路局审批,并报部核备
一、改变电源和主接线时
二、变更主变压器、断路器的容量和型号时
三、变更保护型式、控制和测量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