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2340205/2012-00013公开目录:规范性文件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成日期:2012年04月19日名称: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文号:主题词:工程设计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建筑部分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1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2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注:本规范中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除注明者外均适用于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
1.0.4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
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
3.1.6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2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3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10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柴油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临空墙等应满足最小防护厚度的要求;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防早期核辐射的相关要求
3.2.1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
00m其中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的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