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规定》(草案)第一条为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和空间,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是指住宅,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集体宿舍等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是指采用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对新建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者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者已建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形成《日照分析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日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住宅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的活动室及寝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三)专为老年人设计的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的卧室、起居室(厅)、活动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四)中、小学教学楼中半数以上的普通教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南向底层的普通教室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操场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五)医院、疗养院中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六)集体宿舍中半数以上的居室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