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建筑市场的规范显得格外的重要
建筑市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假如所居住、办公的大楼岌岌可危,那么你的生活伴随着死神一起游戏,我想大家的感觉肯定和我一样不寒而栗
怎么样去把好这个建筑质量的关呢
国家对建筑市场进行了细化,以便各个部门对其进行管理
建筑业主要的分为勘察、设计、施工这三大块内容,笔者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施工
工程的完工和形成最关键的环节就是在施工,所以国家又对施工所有过程进行专业化分工,配以相应的企业资质要求,加大力度监管
其中一种分工就是劳务分包,关于这劳务分包的行为,双方当事人应当以合同的方式来规定权利与义务,用书面的形式将其固定
首先要介绍一下什么是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工程专业分包人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所承包的工程中的施工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完成,并由发包人支付劳务报酬的承包方式
顾名思义就是将施工过程中的劳务输出,不含技术性特点、高层次的脑力劳动;劳务分包人只需服从管理,按指令完成进度即可
我国的管理情况不容乐观,我国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相当多的是无效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