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化妆品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和消费者使用安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指导原则
适用于实施本规范的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机构及人员的职责应明确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熟悉有关化妆品生产的法律、法规、相关标准以及本规范,并对本企业生产的化妆品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企业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精细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并具有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化妆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八条从事化妆品质量检验和配制的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十条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化妆品生产造成污染
化妆品生产区应远离污染源
生产所需的动力、“三废”处理等辅助设施不应对生产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一条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设置功能间并合理布局
应将原料预处理、称量、配制、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洁消毒、半成品储存、分装、成品包装等工序分开设置
第十二条生产过程中易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原料的产品,应使用单独的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具备相应的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四条生产区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不渗水和积水,便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