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监审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统计监审工作,依法履行政府统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规范各种统计调查,根据统计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监审,是指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贯彻执行统计制度方法,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情况;(二)依法设立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情况;(三)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和公布统计资料的情况;(四)依法加强统计自动化建设和数据库建设的情况;(五)其它应当依法履行的统计义务
第三条统计监审应由实施监审的政府统计部门事先拟订计划,内容包括监审依据、监审时间、监审对象、监审事项等
拟订的统计监审计划应形成文件正式下达,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确定的职责范围,指定相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统计监审计划应报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涉及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还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可对统计监审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
第四条政府统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统计监审,可采取随机的办法确定统计监审对象,也可采取重点抽取的办法确定统计监审对象
同一政府统计部门对同一企业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或有理由认为存在违法嫌疑的除外
第五条政府统计部门进行统计监审时,应在监审前告知被第1页共2页监审对象,出具统计监审通知书
内容包括:监审的法律依据、监审的内容、监审的时间、实施监审的人员及其负责人
第六条对统计监审中发现的问题,一般性的应由监审的政府统计部门发出《统计检查建议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由监审的政府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