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一个都不能少范文第一篇:四种形态,一个都不能少范文“四种形态”,一个都不能少(深度关注·如何用好“四种形态”④)本报记者赵兵《人民日报》(20XX年05月24日17版)“四种形态”提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高压态势减弱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是不是对违纪干部重罪轻罚、高举轻放
抓早抓小,是不是代表纪检监察工作轻松了
实际上,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的误读,“四种形态”着眼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个方面有机统一,相互关联,实践中必须全面把握,才能够达到良好效果
“抓小”意味“放大”
“抓小”不能“放大”,反腐高压不减【案例】20XX年2月,广东某市纪委收到群众举报市监察局副局长李荣(化名)公款吃喝、收受礼品等顶风违纪问题
在市纪委函询核实问题时,李与相关人员均予以否认
该事件被网络曝光后,李与相关人员再次串供,应对组织审查
同年8月,XX省纪委查实李荣违规接受公务宴请、收受礼金礼品问题,并在组织函询期间未如实向组织报告,串供隐瞒事实真相,情节严重
最终,省纪委决定对李荣予以立案检查,对其采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处分
对干部问题“抓小”,并不意味着“放大”
对重处分占“少数”、立案审查占“极极少数”的强调,并不意味着纪委不查大案,也不意味着将对干部出现的严重问题高举轻放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如果运用函询没有达到良好效果,并存在严重违纪问题时,纪检监察机关将毫不手软使用更加严厉的纪律戒尺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指出,“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
”实际上,“四种形态”的实第1页共10页施,是关口前移,尤其是第一种形态,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将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在法律“红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旨在拦截党员干部从违纪走向违法,避免“好同志”沦为“阶下囚”,并不是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