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国华行政赔偿申请书赔偿请求人:XX市湘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XX市站前路炮湾山法定代表人:宋国华职务:总经理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XX市国土局住所:XX市岳阳大道(市政协东侧100米)法定代表人:胡辉职务:局长申请赔偿的事实经过:赔偿请求人因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局分局2001年违法将XX市站前西路炮湾山属于赔偿请求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发给XX市构筑建设总公司,致使赔偿请求人在该宗土地上开发的房子长期房、地分离,赔偿请求人因此长期上访维权,造成赔偿请求人人身和财产巨大损害,特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的具体内容:1、赔偿赔偿请求人因十年房、地分离导致应收200多万的款项不能收回而借贷还债产生的利息131万元
2、赔偿赔偿请求人因长期上访维权而产生的误工、交通的等费用10万元
申请赔偿的理由和根据:赔偿请求人于1996年与XX市劳动局锅检所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以110万元购买锅检所位于XX市站前西路炮湾山5
12亩土地,在合同义务履行完之后湘柳公司对该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成了建筑面积8000多平方米的三栋住宅楼
1998年12月,已从湘柳公司退股的XX市构筑建设总公司状告XX市政府及开发区国土处,湘柳公司作为第三人土地行政侵权,要求重新确权给构建公司,并要求赔偿十万元
案件经过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四次审理,2002年十一月十二日XX省高院(2001)湘法行再字第3号终审判决确认XX市人民政府委托国土管理处于1997年向湘柳公司填发的“岳市国用(1997)字第k05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程序违法,予以撤销
并且判决国土管理处、XX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第1页共13页章规定,重新办理争议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然而,XX市经济开发区国土分局在省高院再审尚未结案的情况下于2001年元月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证违法发给了对该宗土地没有实体权利的XX市构筑建设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