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国华行政赔偿申请书赔偿请求人:XX市湘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XX市站前路炮湾山法定代表人:宋国华职务:总经理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XX市国土局住所:XX市岳阳大道(市政协东侧100米)法定代表人:胡辉职务:局长申请赔偿的事实经过:赔偿请求人因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局分局2001年违法将XX市站前西路炮湾山属于赔偿请求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发给XX市构筑建设总公司,致使赔偿请求人在该宗土地上开发的房子长期房、地分离,赔偿请求人因此长期上访维权,造成赔偿请求人人身和财产巨大损害,特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赔偿请求的具体内容:1、赔偿赔偿请求人因十年房、地分离导致应收200多万的款项不能收回而借贷还债产生的利息131万元。2、赔偿赔偿请求人因长期上访维权而产生的误工、交通的等费用10万元。申请赔偿的理由和根据:赔偿请求人于1996年与XX市劳动局锅检所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以110万元购买锅检所位于XX市站前西路炮湾山5.12亩土地,在合同义务履行完之后湘柳公司对该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成了建筑面积8000多平方米的三栋住宅楼。1998年12月,已从湘柳公司退股的XX市构筑建设总公司状告XX市政府及开发区国土处,湘柳公司作为第三人土地行政侵权,要求重新确权给构建公司,并要求赔偿十万元。案件经过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四次审理,2002年十一月十二日XX省高院(2001)湘法行再字第3号终审判决确认XX市人民政府委托国土管理处于1997年向湘柳公司填发的“岳市国用(1997)字第k05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程序违法,予以撤销。并且判决国土管理处、XX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第1页共13页章规定,重新办理争议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然而,XX市经济开发区国土分局在省高院再审尚未结案的情况下于2001年元月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证违法发给了对该宗土地没有实体权利的XX市构筑建设总公司,导致湘柳公司房、地长期分离。从2002到20XX年的十年时间里,国土局罔顾该宗土地使用权属于赔偿申请人的事实,不听市委、市政府多位领导发证给湘柳公司的批示,提出增加土地出让金、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后赔偿申请人不得再向国土局提出其他要求的承诺等非法要求,既不撤销构建公司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证也不发证给湘柳公司。因湘柳公司没有土地证,产权不能到户,股东住户都赖账,导致200多万的债务无法了结。我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只能借贷还债。同时坚持维权,申请国土局发证。十年来,湘柳公司坚持上访和申请国土局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国土局作为行政机构,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之后又不作为,严重侵害了赔偿请求人的权利,致使公司巨大财产损失,宋国华作为负责人长期奔劳、身心俱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依法提出赔偿申请,请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赔偿。此致XX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附:1、土地使用权证贷款、借款文件上访的花费赔偿请求人:20XX年3月日《国家赔偿法》相关法条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第2页共13页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