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裁判文书反映社会法治发展的进步从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的情况,总之
能够看到国相关民事法律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实体和程序、从立法到司法解释的发展变化过程,能够看到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真实适用的情形,也能够看到没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和人之常情对司法裁判的重要作用
或许到将来的某一天,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法官在引用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之外,还会写下“参考某某指导性案例”之类
另外我从裁判文书中,还能发现新中国司法制度发展变化的轨迹
新中国成立后前30年的3个裁判文书中,没有看到诉讼代理人、法律顾问和律师等诉讼参与人的参与,这说明相关制度是后30年才建立或发挥作用的等等
由此使我想到如果有人能够把第一个引用实体法的裁判文书、第一个引用顺序法的裁判文书、第一个引用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某个审判庭判决的第一个裁判文书和第一个有法定代理人或律师参与的诉讼裁判文书找到研究一下这种变化后面的背景和考虑,肯定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人们往往喜欢以这个国家或这个时期制定了哪些法律、作出了哪些规定为依据,讲研究某个国家或某个时期的法律制度
至于这些法律和规定是否在中施行了施行的效果如何,往往不作深究,可能也难以深究
就经常怀疑历史上那些被今人引为经典的法律仅仅局限于立法层面的研究是不全面的有时会是不真实的因为有的立法在实践中可能并没有真正的执行,制度在帝王不重视或者社会动乱的时代是否真的得到实施
有些在实践中切实得到遵循的规则,可能并不表示为法律的形式
国的司法激进向来强调天理、国法和人情的统一,即使在没有国法的情况下,根据“天理”或者“人情”也能够照判不误
纵观2000多年以来的封建社会,儒家思想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而儒家思想既轻视法律,又排斥法治,从孔夫子到曾国藩,都把礼、道德视为上品,而把法律等而下之
所以儒家把言行人合乎礼与道德作为做人的基本规范,而把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