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暂行办法20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金融协调发展,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我联社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20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我联社)负责辖内各社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我联社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第五条我联社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辖内各社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六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二)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三)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四)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五)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七条应当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搭建高效的投诉处理平台
我联社制定、修订或者实施新的金融产品规则、金融服务制度的,应在制定或修订完成之日起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我联社义务第1页共6页第八条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下列权利:(一)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二)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到充分保护的权利;(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四)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五)公平交易的权利;(六)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以及金融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