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XX省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XX省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六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1页共8页第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县(局)、乡镇(林场)、村(组、工区)和管护站点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管理制度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合理设臵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