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规范了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关审核的管理要求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企业的高处作业活动
第三条术语解释(一)坠落高度基准面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二)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三)吊绳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其上面挂安全绳或安全带
(四)个人坠落保护系统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坠落的一种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还可能包括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缓冲器、吊—1—绳或它们的组合
(五)锚固点用于其上固定吊绳、引入线或安全绳的固定点
(六)安全绳安全带上保护人体不坠落的系绳,用于将安全带和锚固点或吊绳相连接
(七)锚固点连接器把坠落保护设施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
(八)缓冲器当人体坠落时,能减少人体受力,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部分能量的装置,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安全绳等
(九)全身式安全带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吊绳上的两根安全绳
(十)临边屋顶、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
—2—第二章职责第一节部门职责第四条炼化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五条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高处作业管理制度,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企业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属地单位(一)负责监督作业单位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二)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有权终止作业;(三)确保作业现场环境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第八条作业单位(一)负责组织高处作业风险识别评价,制定风险削减措施;(二)负责落实风险削减措施;(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节人员职责第九条员工接受高处作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