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章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注释:一、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所称“纺织物”,仅适用于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税号58
06的机织物、税号58
08的成匹编带和装饰带及税号60
02的针织物或钩编织物
二、税号59
03适用于:(一)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不论每平方米重量多少以及塑料的性质如何(紧密结构或泡沫状的),但下列各项除外:1、用肉眼无法辨别出是否经过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织物(通常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第五十八章或第六十章),但由于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所引起的颜色变化可不予考虑;2、温度在15℃至30℃时,用手工将其绕于直径7毫米的圆柱体上会发生断裂的产品(通常归入第三十九章);3、纺织物完全嵌入塑料内或在其两面均用塑料完全包覆或涂布,而这种包覆或涂布用肉眼是能够辨别出的产品(但由于包覆或涂布所引起的颜色变化可不予考虑)(第三十九章);4、用塑料部分涂布或包覆并由此而形成图案的织物(通常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第五十八章或第六十章);5、与纺织物混制而其中纺织物仅起增强作用的泡沫塑料板、片或带(第三十九章);6、税号58
11的纺织品
(二)由税号56
04的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的纱线、扁条或类似品制成的织物
三、税号59
05所称“糊墙织物”,是指以纺织材料作面,固定在一衬背上或在背面进行处理(浸渍或涂布以便于裱糊),适于装饰墙壁或天花板,且宽度不小于45厘米的成卷产品
但本税号不适用于以纺织纤维屑或粉末直接粘于纸上(税号48
14)或布底上(通常归入税号59
07)的糊墙物品
四、税号59
06所称“用橡胶处理的纺织物”是指:(一)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1、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500克;2、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500克,按重量计纺织材料含量在50%以上;(二)由税号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