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党的十六大报告在强调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时,特别提到要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
其中,关于党的决策权与人大决定权的关系,是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并一再被提出,却在实践中未能正确解决的重要问题
理论上这个问题是明确的,宪法和党章也有所规定,诸如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就表明在全国人大之上不能再有比它更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执政党也要服从人大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即各政党(当然包括执政党及其党员)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党章也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既然宪法和党章已有明确的规定,为什么党与人大的关系仍然长期未能妥善解决呢
其主要根源,一是陈旧的观念与惯性的阻碍;二是宪法中所确定的党与政权的关系原则,没有通过宪政立法和健全的制度加以规范
一、关于观念问题必须承认的是,不少党政领导干部对党的地位与作用的认识,还沿袭革命时期的旧观念旧制度,没有实现由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没有从长期以来实行的以党治国向依法治国转变
在有些地方和有些干部中,还多少存在党委和书记凌驾一切、指挥一切、调动一切的习惯思维与习惯动作和对既得权力的依恋
对党与人大关系在思想认识和观念上的误差,实质上是混淆了党的领导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把党的决策权威等同于或凌驾于人大的决定权力
十六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
这种领导,就其与国家政权的关系而言,主要指方针、政策、路线的政治领导,这种领导权的性质是属于政党的政治权威和权利,而不直接是国家权力
党的这种受人民拥戴和服膺的政治权威,不同于国家权力的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而主要是政治号召力、说服力和政治影响力
党的领导第1页共5页权不是凌驾于人民主权、国家政权和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之上或与之并列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