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扩大民主为取向,着力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着力四个坚持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最近,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中央组织部同步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这4个法规性文件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
配合下发的3个《办法》与《责任追究办法》,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监督链条,为防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就此,笔者从理论顶层和实践操作层面思考,认为事前报告是基础,事后评议是重点,离任检查是根本,失责追究是关键
事前报告是基础
中组部出台的《有关事项报告办法》,重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事前监督和上级监督,以严把领导干部队伍“入口关”
近年来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和查处违规用人问题时发现,由于缺少具体的操作性办法,不少地方对应报告的事项不报告,导致提拔干部把关不严、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选人用人质量
为此,《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两类报告事项:一类是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方可进行的5种事项,如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等;另一类是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7种事项,如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被问责领导干部影响期满重新任用等
这个《办法》通过明确报告事项,完善审核程序,进一步将关口前移,把好选人用人关
报告办法还明确了各种特殊人事任用的必要程序,其中包括,越级提拔干部,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