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经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基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第二节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同时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公司审计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的常设机构为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第六条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根据公司现有生产规模、经营特点及相关规定,审计部配置不低于三人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第七条审计部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经验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三)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第九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第三节内部审计基本原则第十条独立性原则: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公司其他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第十一条回避性原则: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第1页共7页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二条职业道德原则: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第十三条保密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业务中知道的商业秘密。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第十四条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原则:审计部及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保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第十五条廉洁性原则: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洁的纪律规定。第四节内部审计范围及审计时限第十六条审计部可在公司下列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一)公司本部(包括各职能部门);(二)公司下属分公司、生产车间及其它所属机构;(三)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第十七条审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第十八条当发生重大投资事项、签署重大经济合同或有重大经济问题时,经公司讨论决定,审计部可随时审计。第十九条当发生管理人员离任、调任及需要专项审计时,审计部可随时审计。第五节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职权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对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财务收支审计:对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第2页共7页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高管人员(除董事长)的离任、调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四)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