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综述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涉及到国际法的性质问题、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国际法的渊源问题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等等。一、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性质问题首先涉及到国际法是否是法律?由此出现了“国际法否定论”、“国际法弱法论”、“国际法无用论”等。“国际法否定论”的早期代表是17世纪德国法学家普芬道夫,他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唯一的根据,在这个自然国际法之外,并不存在具有真实法律效力的国际意志法或实在法,“此外别无通行之公法,唯有性法,可令万国钦佩”(【美】惠顿.【美】丁韪良译.万国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世纪,奥斯汀主张,“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J.Austine,TheProvinceofJurisprudencedetermined,London:Weidenfeld&Nichoson,1954,p.184.)“国际法弱法论”。进入现代国际法时期,特别是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之后,国际法的效用不再完全取决于国家实力的强弱。“国际法否定论”在国际法学界逐渐退出市场。奥本海认为,“必须承认,目前可供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方法不足——特别包括在司法解决争端方面,没有真正的强制性安排——使国际法与国内法及其可供强制执行的方法相比较,在这方面,肯定是两者之中较弱的一个。”(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7.)“国际法无用论”。无论是“否定论”或是“弱法论”,都可能衍生出国际法无用的结论。“国际法虚无主义”认为,现实国际社会实际上是处于一种分权的无政府状态,不但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也没有任何具有强制力的司法和执行机关。在现实主义者看来,国际法不仅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而且软弱无力、毫无用处。(刘志云.论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研究的三次联结及其影响.法律科学.2006(2).)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与国内法不同,有它的特殊性。王铁崖认为,国际法的特殊性在于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在国际上,不存在有组织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而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靠国际本身或通过国家的行动。另一方面,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际礼让有区别。(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问题,解决的是国际法为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国际法上有各种不同的理论。自然法学派以维多利亚、苏亚利兹和德国的普芬道夫为代表。该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自然法,如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等。这种观点脱离了国际社会现实,把国际法抽象化了。实在法学派以宾刻舒克和英国学者霍尔为代表,实在法学派否定从自然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认为现实的国家同意或共同意志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格老秀斯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法和国家同意,这个学派承认协定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之一,是应该肯定的,但是认为人类理性也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结果还不能正确说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问题。新自然法学派又分为社会连带法学派和规范法学派。社会连带法学派的代表人是狄骥,主张一切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这一社会事实,规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凯尔逊,菲德罗斯。他们认为所有的法律规则均属于同一体系,且有等级之分。每一级规则的效力都源于上一级规则,国际法位于法律体系的最上级,其效力来源于“最高规范”或“原始规范”,即约定必守。“最高规范”或“原始规范”的效力来源于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王献枢.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修订第二版),2002:7.)新实在法学派之中的一种学说——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法律根据是各国权利的均衡,代表人物有摩根索、施瓦曾伯格等。政策定向学说的主张是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的对外政策,代表人物斯拉威尔和麦克杜格尔。关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以王铁崖、梁西教授为代表的中国学者倾向于“意志协调说”,认为国际法的拘束力来源于“各国间意志的协调”。(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9.梁西.国际法(修订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10.)王铁崖认为,“在法律上说,国际法的效力是依据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