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和加强电气车间应急照明(含手持式电筒)应急操作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规定了电气车间应急照明管理的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本制度适用于电气车间应急照明管理工作。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制度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制度。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制度。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16条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第5.3节/第9章dl5061-1996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l/t5140-2001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gb50034-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第7.0.11条4职责4.1计划调度组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各总降对所辖配电室应急照明进行测试,同时协调人员配合生产车间工序对应急照明进行联合测试。4.2技术组负责应急灯的技术管理与技术支持。4.3材料员负责车间应急灯的材料计划申报。4.4电气维修班组负责应急照明的安装、维护工作。4.5安全组负责应急照明的监督管理。4.6各总降按照区域责任管理原则负责对应急灯的日常检查、记录。5管理内容与要求5.1应急照明工作原理5.1.1分厂办公场所、宿舍楼目前使用的应急照明系统以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为主,包括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正常电源接自普通照明供电回路中,平时对应急灯蓄电池充电,当正常电源切断时,备用电源(蓄电池)自动供电。这种形式的应急灯每个灯具内部都有变压、稳压、充电、逆变、蓄电池第1页共3页等大量的电子元器件,应急灯在使用、检修、故障时电池均需充放电。5.1.2生产区域使用的应急照明系统采用电源集中控制,以普通220v交流照明灯具为主,平时应急照明不工作,当220v交流供电电源消失时,蓄电池组220v直流通过逆变器变成220v交流为应急照明提供电源。5.2应急照明定期工作5.2.1每日总降运行人员在巡视检查设备的同时,应同步检查各变电所应急照明灯具工作情况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对出现故障的应急照明即刻报计划调度组进行维护。5.2.2各总降手持式电筒每班须时刻保持电量充足,至少达到持续应急照明2小时要求,同时将手持式电筒充电电量状况列入每班交接内容(电量测试具体见海洋王手电说明书)。5.2.3每月计划调度组负责组织总降运行人员对各变电所应急照明进行一次切换测试,并检查自动切换装置的完好,同时作好记录,对出现故障的应急照明即刻报计划调度组进行维护。5.2.4电气维修班组做好日常应急照明供电回路及照明灯具的维护,所有应急照明都要保持在完好状态。5.2.5每半年计划调度组应组织各总降、维修班组对应急照明电源开关、电缆、照明动力电源网络进行检修、清扫。5.2.6每月安全组将不定期对各总降所属配电室应急照明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纳入班组月度、季度安全绩效考核。5.3应急照明要求5.3.1各总降所、配电室的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控制箱须进行明确标示。5.3.2危险区域应急照明要求5.3.2.1防爆区域场所的应急照明都应装设防爆灯具,插座为防爆插座。在这些区域内的电气设备的导线不得有外露部分,每月由电气专工对其进行检查。5.3.2.2在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应急灯具采用防酸碱腐蚀的灯器具。5.3.2.3在电缆沟、电缆夹层内低于2.5米及一些潮湿的地第2页共3页方使用应急照明应采用低于36v的安全电压灯具。5.3.3使用行灯要求5.3.3.15.3.3.25.3.3.35.3.3.45.3.3.5电压不得高于36伏;在金属容器和金属管道内使用时,其电压不得超过12伏;行灯应有保护罩;行灯的手柄应绝缘良好且耐热、防潮;行灯的电源线应采用橡套软电缆;严禁将行灯变压器带进金属容器或金属管道内使用。5.4应急照明管理程序5.4.1发现应急照明系统缺陷后,由各总降报应急照明系统检修维护计划至计划调度组安排实施。5.4.2技术组负责对应急照明系统技改、检修方案的制定,计划调度组负责安排实施,安全组负责质量验收。5.5应急照明的安装和维护5.5.15.5.25.5.35.5.4应急灯不宜安装在户外及潮湿、有腐蚀性气体的地方。相关安装工艺按照现行应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