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现状及建议一、中外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比较(一)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l、国外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源保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保护水源制度,它是各国为保护饮用水源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措施,各国法律一般对此都有专门的规定
美国国会1986年对《饮用水法》增补一项关于水源保护区的规定
《饮用水法》要求各州在1986年修订法案生效后3年内制定水源保护区计划
州的水源保护区计划须经shy;联邦环保局审批;法国法律规定了非排放点,在非排放点区域内,禁止排放或者严格控制排放,这种区域叫保护区;英国1974年《污染控制法》授权水管局为防止所辖水域遭受污染而划定一定的区域,在该区域内有权禁止或限制特定的行为
此外,卢森shy;堡、丹麦、俄罗斯、捷克、波兰、加拿大等国的法律都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水源保护区规定
2、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和《水法》第33条对饮用水源保护区作了
shy;则规定
同时,我国《水法》第32条第四款、第34条、《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4条还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水质监测、禁止性措施等作了规定,对饮用水源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饮用水水质标准制度比较1、国外饮用水源水质标准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国家之一
1974年制定的《饮用水法》规定,如果应用了最佳技术,但由于水源的特性,饮用水未达到初级饮用水标准,州政府经shy;联邦环保局批准,适用初级饮用水标准的变异标准
但适用变异标准只是权宜之计
州必须制定达标计划,根据达标计划,适用变异标准的公共水系统必须在一年内使变异标准的污染物达到初级饮用水标准的水平;日本于1958年颁布了水质保护法,授权
shy;济企划厅长官对已
shy;被严重污染的水体作出判定,并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通过严格的法律措施对饮用水源水质第1页共8页实行有效的保护
2、我国饮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