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的司法保护的现状与思考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有法律资源长期以来由于封建专制主义的束缚,我国隐私权的文化、法律基础相当薄弱,我国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较为淡漠,至今没有隐私权保护的专门立法,就更谈不上网络隐私权的专门立法了
20世纪的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法律生活逐步走上正轨,隐私权和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才逐步开始散见于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之中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个人意识的迅速觉醒,隐私权的保护问题逐渐突显在国人面前,并受到了学者的重视和立法界的肯定
目前,我国己初步建立了一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首先,《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在保护隐私权方面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这里的“人格尊严”应当包括公民的隐私尊严;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此条保护的是公民的安居权,也属于隐私权的内容;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此条保护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权
这些规定为保护公民隐私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我国民法并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民法通则》人身权一节中规定了各种人格权,却没有隐私权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缺憾
为了弥补这一立法缺陷,司法机关试图通过司法解释来填补这一空白,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依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