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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加强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中地方政府应当承担的义务
下文是重庆市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中地方政府应当承担的义务,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以下简称遗产保护范围)包括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认的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天生三桥片区(含龙水峡地缝)、芙蓉洞片区(含芙蓉江流域武隆县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境内的遗产地)和后坪冲蚀天坑片区
第三条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市人民政府、武隆县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是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主管部门,负责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的执行,定期组织评估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资源的保护状况;(二)对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其违规行为;(三)协调武隆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关于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管理争议;(四)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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