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时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河南漯河XX县区法院判决长城花园酒店公司与李娜劳动争议案刘元敏张永辉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容提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持续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判定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始
案情2006年3月,李娜到XX市长城花园酒店工作
其间,2008年2月到20XX年1月其工资每月3600元,20XX年2月到20XX年3月其工资每月4200元
20XX年3月,李娜离开长城花园酒店
因其在长城花园酒店工作期间,酒店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李娜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其向XX市XX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长城花园酒店缴纳2006年3月至20XX年3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同时支付李娜2008年2月至20XX年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XX市XX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长城花园酒店应履行相关义务
长城花园酒店不服仲裁裁决,向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XX县区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被告李娜于2006年3月到长城花园酒店工作,作为用工单位的长城花园酒店应当为李娜办理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同时,因长城花园酒店未与李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1页共5页应当支付李娜从2008年2月至李娜离开酒店期间的二倍工资,李娜2008年2月到20XX年1月的月工资为3600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