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一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认真实践“*”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建立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其目的是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保障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防止农民因患大病致贫、返贫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原则是
政府支持,个人投入,自愿量力,互助共济,以收定支,科学管理,民主监督,持续发展
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缴纳的合作医疗费用属于个人医疗消费,不能视为增加农民经济负担
第四条全县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整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XX县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机构,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兼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兼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定、发布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二)审定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三)研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实行宏观管理,加强对全县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第1页共10页(二)制订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根据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调查研究,制(修)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四)负责考察确定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并进行监管;(五)负责筹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六)查处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