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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细则10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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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执行,强化药品采购供应过程中的管理措施,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目录(2010年版)》、安徽省卫生厅(2009)781号《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有关工作的通知》、省卫生厅[2010]737号《安徽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应急采购预案(试行)》、卫生部[2010]600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供应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站)药品采购管理均须执行本细则。第三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站)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第四条鼓励医疗机构、社会其他人员举报投诉药品采购、供应、管理、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成立药事管理领导小组。职责是:1、领导本院及辖区内村卫生室(站)药品采购工作,开展综合协调,决定重要事项;2、拟定内部药品采购制度;3、讨论确定非正常采购药物的范围、品种、数量及采购单位;4、对基本药物、中药饮片和非正常采购等活动的药品采购价格及采购程序进行监督。第六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是本单位及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率销售工作第一责任人,按医疗需要对药品采购计划进行核定审批,对药品采购的质量、价格、渠道、计划、审批和工作纪律负全面责任。药房工作人员应建立药品缺货记录,结合临床需要拟订药品采购计划,承担药品入库验收(药品质量、数量)、保管、调剂、养护等工作。药事管理员按照药房采购计划,综合临床科室意见,确认目录内药品,制定采购计划,报经院负责人审批后在采购平台录入计划,并根据药房药品验收单据进行网上验收入库。财务经办员负责网上药品采购货款的收缴,及时存入专户。第七条县药招办负责药品网上采购实时动态管理,向药品采购双方提供与集中采购相关的信息和服务,收集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信息,分析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并及时汇报。第三章药品采购管理第八条严禁非医疗需要任意采购高档抗菌素等高价药品。严禁非医疗需要采购大量药品。采购药品有两个以上品规时,应优先选择价格较低的品规。第九条中药饮片、卫生材料、急救药品要经院长批准后严格按照正规渠道进行采购。第十条严格执行补充药品和限价药品采购的比例,卫生院补充药品不超过30%,限价药品不超过5%,村卫生室补充药品不超过10%,限价药品不超过4%。第十一条网上集中采购原则上每月申购3次,每月1号、11号、21号为网上采购平台集中申购日。遇节假日、休息日时,可提前在网上录入申请单。本单位药房、辖区卫生室(站)于集中采购日前一天将药品采购计划报乡镇卫生院药事管理员。第十二条药品配送到位后,药房工作人员应进行清点验收,核对品名、规格、剂量、生产厂家,准确无误后,填写药品入库验收单并上报药事管理员。药事管理员应在48小时内完成网上验收入库,并将网上采购验收情况和院内计算机管理糸统验收入库情况每月向职工公示。第十三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网上药品采购的主体,对所采购的药品款(含辖区内村卫生室、站)负全部责任。卫生室(站)进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时,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负责药品款的收缴和结算。卫生室每次进行网上药品采购后应及时将货款上缴到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次采购前必须将上次采购药品款项结清,如前期有赊欠药品款的卫生室,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及时将药品收入款收缴,不能及时收缴的由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结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网上药品采购后要按《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货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每月进行药品款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25号至次月24号,药事管理员要将一个月的验收入库的清单汇总(电子版)于25号报县药招办。药招办将汇总后的清单盖章后报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进行转账结算。所有通过网上集中采购药品款(含所属村卫生室)、自行采购中药饮片、卫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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