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二号)《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已经年月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月日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21(年月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治理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构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3/21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控、分类施策、依法监管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和林业发展规划,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及电力、通信、邮政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