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创办幼儿园相关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010年1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发〔2010〕4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一、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二、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
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
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
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