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公司保安工伤处理案例1案例描述小张是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受指派到一个大型单位的大院工作
2013年3月18日,小张值夜班至凌晨一时左右,发现有人窜入大院,鬼鬼祟祟形迹可疑
小张于是起身盘查,来人经不住盘查,准备溜走,小张扭住其不放,被来人拖出院门外,摔倒在马路边,昏迷不醒
后来,小张被第二天上班的人发现并立即送往本地医院救治
2013年12月2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市劳工通【2013】某号《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属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8月18日)
2案例解析2
1工伤认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小张作为保安,盘查可疑人员,最后摔倒在马路边,昏迷不醒
小张的这种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
小张依照规定,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