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序号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法定罚则处罚阶次档次违法情形处罚标准3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甲违法行为特别严重1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设计费1.9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建议吊销资质证书2在执法过程中拒不接受调查的,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设计费1.9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建议降低资质等级乙违法行为严重的1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屡教不改的设计费1.9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设计费1.8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丙违法行为一般的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设计费1.6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经处罚后再犯的设计费1.4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丁违法行为轻微的1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设计费1.2倍罚款,没收违法所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设计费1﹒1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主动改正,积极配合处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设计费1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甲违法行为特别严重1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违法所得4.9倍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在执法过程中拒不接受调查的,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违法所得4.8倍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工程量5000万元以上,且屡教不改的违法所得4.6倍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乙违法行为严重的1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5000万元以上的设计费4.5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4500-5000万元的设计费4.2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4000-4500万元的设计费4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丙违法行为一般的1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3500-4000万元的设计费3.5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3000-3500万元的设计费3.2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2500-3000万元的设计费2.8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丁违法行为轻微的1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2000-2500万元的设计费2.5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1500-2000万元的设计费2﹒3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1500万元以下的,积极配合处理,未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设计费2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