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办事指南1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子项名称2实施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3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4承办机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窗口5联办机构无
6办理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国土资源厅窗口7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1—监督电话0771—9实施对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
10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1行使内容国家授权和委托自治区审批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34种重要矿种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达大型(含)以上的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12通办范围无
13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40日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14实施条件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条件为:1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条: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条: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除《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的要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
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凭相关文件申请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