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意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免除应当由房地产商承担的风险责任
如将施工中遇有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有关部门通知停水停电等其他非房地产商原因而影响交房等视为不可抗力
二、违约赔偿比例约定明显不平等
如出卖人逾期交房,每天赔偿元,而购房人逾期收房,每天则要赔偿保管费元
三、房地产商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时,不以国家法定部门认证为依据,擅自制定验收标准,如规定只要经设计部门和监理部门验收就可以了
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如买卖双方同意下列项目权益属于出卖方:会所、活动室、外墙等配套设施设备和公用部分
五、不把广告宣传当作要约
如规定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看到的广告宣传资料、楼盘模型仅供参考,最终解释权归出卖人
六、房子位置与中心城区的距离以所需时间来表示
如利用距离福州东街口只需分钟等模糊说法
七、虚构房子升值空间和业主投资回报
如承诺增值出租回报率等
八、广告中对有关商品房项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的内容虚假宣传,将与该楼盘无关的周边配套设施联系在一起,使人产生误解
如独享某某公园等
九、价格表示不清楚
如每平方米元起,且未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十、交房时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强收各种不合法、不合理费用
如预交半年或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等
霸王条款一:“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工商点评:《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该广告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霸王条款二:“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宣传广告等,除有特别说明的外,均仅供买受人购房参考,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
”工商点评:根据上一条款的解析,广告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违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