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管理处罚制度为确保长房集团·东岸锦城项目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各项工作得到有效控制,协助和督促施工单位,优质、高速、安全、文明、低耗地完成东岸锦城项目工程,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标准及施工合同相关条款,对于承包方不服从发包方工作安排和管理,包括现场安全文明要求施工、配合发包方迎接各项检查、配合发包方销售有关的一切工作,对承包方不按程序办理施工中各事项申报和检验等”,特制定具体的处罚制度,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处以每次1—5万元的罚款,具体金额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为准
一、施工程序及工作配合1、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内部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如经业主及监理公司检查,达不到要求者,罚款1万元
2、“每次进场材料应经监理验收,合格者才能用于本工程
”“总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总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违反规定,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及时报验,不按规定现场见证取样送检,不遵循先检后用原则,每次罚款2万元;如材料已用于工程中,且复检不合格者加倍罚款,直至可按罚款上限每次5万元执行,并将材料所用处全部返工拆除
各种进场建筑材料,不得混有低劣产品,违反者罚款2万元,并建议辞退有关责任人员
“总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未经认可擅自代用每次罚2000元,并责成返工拆除
3、“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总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总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总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总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交发包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