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统一标准、分级审批、随批随入”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项目标准及审批规定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立项审批(备案)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的楼盘或小区工程
包括住宅、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和其他房屋建筑物(如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等)
项目划分原则上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项目分期开发的,每一期工程作为一个项目填报
对于联建项目(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联合开发的项目),由获得土地使用权(或主要出资)的企业上报
项目开工时间一般是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也算为开工
-1-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有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
总体设计内的工程开工之前,用迁移补偿费先进行拆迁还建工程的项目不算正式开工
四、新增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新增项目是指符合房地产开发项目界定标准,并且所属企业已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名录库中的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范围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新开工项目是指初次纳入统计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曾经纳入项目名录库,后因各种原因退出,又重新申请的项目
所属企业未纳入名录库的,需先申请企业入库,再申请项目入库
审批材料(1)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审批表(见附表1)
(2)项目整体情况、证明文件,包括: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计划总投资、购置土地面积、土地成交价款、土地购置费、房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