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和品质,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皖建管【2001】191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第四条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第三章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第八条建设单位(一)建设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实施细则》。(二)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必须保证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第九条设计单位(一)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落实相应的设计措施。(二)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第十条施工单位(一)施工单位在图纸会审时应将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及时告知设计2单位,由设计单位进行变更。(二)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三)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四)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五)工程完工后,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的相关资料。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第十一条监理部门(一)监理部门应依据本实施细则,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实施细则》中。(二)应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三)认真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四)配备常规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旁站和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工程完工后,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纳入竣工评估报告中。第四章砌体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第十二条设计(一)住宅工程地基应按变形控制设计,并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变形计算,沉降变形应满足设计规范规定的变形允许值。(二)变形缝应严格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要求进行设置,当有其它可靠措施时,可在规范范围内适当放宽。(三)砌体工程的顶层和底层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窗台梁,高度不宜小于120mm,纵筋不少于4φ10,箍筋不少于φ8@200;其它层在窗台标高处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板带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纵向配3筋不宜少于3φ8;房屋两端顶层砌体沿高度方向应设置间隔不大于500mm的配筋砌体。(四)顶层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7.5。(五)主体与阳台栏板之间的拉结筋必须预埋。门垛及窗间墙小于10mm必须采用混凝土浇筑。墙体尽量设置在梁体中部,严禁直接布置于板上,确实免不了的要进行墙底部结构加强。(八)在两种不同基体交接处,应采用钢板网抹灰或耐碱玻璃网布聚合物砂浆加强带进行处理,加强带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50mm。顶层粉刷砂浆中宜掺入抗裂纤维。(九)外墙应采用合理可靠的保温措施。(十)屋面应进行保温设计,其传热系数不得大于1.0W/(平方米.K)。(十一)女儿墙、跃层退台部位应有预防开裂的构造要求。第十三条施工(一)砌筑砂浆应采用中粗砂,严禁使用细砂和混合粉。(二)砌体灰缝须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