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和品质,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皖建管【2001】191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第四条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第三章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第八条建设单位(一)建设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实施细则》
(二)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必须保证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第九条设计单位(一)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落实相应的设计措施
(二)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第十条施工单位(一)施工单位在图纸会审时应将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及时告知设计2单位,由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二)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三)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
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
(四)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