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四项金融工具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金融工具减值由“预期信用损失法”替代“已发生损失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在A+H股上市公司执行,2019年1月1日起在所有上市公司执行
“预期信用损失法”涉及较多的职业判断,操作较为复杂
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该方法,本文根据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实务予以探讨
一、“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内涵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时采用“已发生损失法”
已发生损失法不考虑预期损失信息,难以及时足额地反映有关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状况
2017年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企业采用预期损失法对金融工具的减值进行会计处理,应当考虑包括前瞻性信息在内的各种可获得信息
新金融工具准则关于减值的规定通常称为“预期信用损失法”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信用损失为企业根据合同应收取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现金流缺口)的现值
根据现值的定义,即使企业能够全额收回合同约定的金额,但如果收款时间晚于合同规定的时间,也会产生信用损失
二、预期信用损失法与已发生损失法的主要区别(一)减值的“触发事件”
预期信用损失法不需要有“触发事件”,减值准备的计提不以减值的实际发生为前提,而是以未来可能的违约事件造成的损失的期望值来计量
已发生损失法计提减值必须要有“触发事件”,以指标(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为基础
(二)实际利率的初始确定
预期信用损失法基于初始账面净值和针对预期信用损失而调整的预期现金流量对实际利率进行初始确定,已发生损失法基于初始账面净值和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对实际利率进行初始确定
已发生损失法没有考虑预期信用损失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三)调整后的预期现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