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GLP)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GLP)(1993年12月11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药品非临床研究的质量,保证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诊断和防治人体疾病的各种药品,在申报审批前所进行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
第三条进行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应当遵循严肃认真、确保质量、造福人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第五条从事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研究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性研究机构,并保障机构建设和运行所需要的各项条件
未建有安全性研究机构的单位需要对其研究开发的药品进行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应当委托建有安全性研究机构的单位或者独立的安全性研究机构进行,但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单位订立书面合同
第六条研究单位应当聘任熟悉本规定并具有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知识,经验丰富、工作认真细致的人员,组成质量保证部门
质量保证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对各项研究工作进行质量保证
第七条安全性研究机构应当确定每项研究工作的专题负责人,由专题负责人全面负责该项研究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研究单位、安全性研究机构、质量保证部门和专题负责人在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中的具体职责,由标准操作规程规定
第九条安全性研究机构应当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并建立和保存反映工作人员学历、专业培训及从事专业工作经历的档案材料
第十条从事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2页共8页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