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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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完善农村居民建房服务管理体系提升民居特色风貌的若干意见》(县委〔20XX〕44号)文件精神,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进一步优化城乡布局,有序推进农村居民(以下称村民)集聚建房,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大花园,根据《XX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布局建设美丽乡村推进农民集聚建房的意见》(衢政发〔20XX〕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除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外的村民建房
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为:龙洲街道辖区内的西门、北门、新桥头、驿前、方门街、兰石、柳村,东华街道辖区内的桥下、桥蔬、鸡鸣、小高山等11个行政村;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郊村为:东华街道辖区内的十里铺、唐尧、湖底叶、新建、横路祝、高仙塘、下杨、童家、项家、槐王、张王,龙洲街道辖区内的曹家、白坂、山底、后厅,詹家镇辖区内的詹家、石亘、前游、浦山,小南海镇辖区内的茶圩里、周红畈、翠光岩、汀塘圩,湖镇镇辖区内的张家埠、范家、杨家等26个行政村(以城市规划控制区城郊村布局图为准);城市规划区内的园中村为模环乡辖区内的湖塘殿、茶场新村、大冶、琚家、凤基坤、白马、虎龙、西元、王北斗,小南海镇辖区内的下章等10个行政村(以龙游开发区规划图为准)
第1页共9页第三条宅基地属农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民建房管理是对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新建、扩建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