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党政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XX年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和市委《工作意见》,切实加强对全市县级党政正职的监督,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和约束机制,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县级党政正职的监督,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遵循科学民主公开、依法依纪管理、管理监督与支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党政正职监督工作在市委领导下依法依纪开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监督的对象和内容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县级党政正职,是指我市在职的县(区)委书记、县(区)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含副县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市级领导兼任的除外)
第五条监督的重点内容:(一)执行政治纪律的情况
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市委核心领导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是否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决策制度;是否做到对“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集体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三)执行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
是否认真执行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规章制度
(四)执行群众工作纪律的情况
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第1页共3页群众的根本利益
(五)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能否带头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是否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